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十二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向区(市)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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