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十一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建设用地宗地范围、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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