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十六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十六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