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十六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十六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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