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 第一节 业主

第十八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共有部分使用、收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九)监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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