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八十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八十条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事宜委托给物业服务人承担,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不得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