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九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九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