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九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九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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