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八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八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管理费等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单独列账,并将收支情况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可以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并公示。
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主要用于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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