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六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需要。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保持人民防空功能,由停车位使用费收取方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维护管理;有损坏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设施设备等影响战时使用效能情形的,维护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需要。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保持人民防空功能,由停车位使用费收取方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维护管理;有损坏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设施设备等影响战时使用效能情形的,维护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