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五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或者现售时,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出售、附赠、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和位置予以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或者现售时,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出售、附赠、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和位置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