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三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清洗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或者分类收集点,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和方式,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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