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二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二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告知房屋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装修时,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人、居(村)民委员会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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