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条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在居(村)民委员会指导下制定自行管理方案,明确管理的事项、标准、费用和期限等内容,并将有关自行管理情况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