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八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
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事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应急物业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协调新选聘物业服务人和应急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
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事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应急物业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协调新选聘物业服务人和应急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