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时,可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完成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或者决定延长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经业主大会决定延长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或者决定延长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经业主大会决定延长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