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进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或者延长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换届小组;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履行职责并组织成立换届小组。
换届小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组成。
换届小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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