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文件、财物全部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换届小组进行换届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小组成立后十日内,将前款规定的文件、财物移交换届小组。业主大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文件、财物的,换届小组应当及时提供。换届小组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完成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文件、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自行解散。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移交有关文件、财物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移交;拒不移交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按照规定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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