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五条 住宅物业(含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市)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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