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