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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