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买卖合同约定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