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承接查验,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形成查验记录,并向业主公示查验的结果。
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整改,或者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整改。
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整改,或者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