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按照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