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二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中的物业服务事项,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五章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