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四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可以聘请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提供专项服务,但不得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