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
(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以及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便利减免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
(四)篡改、隐匿、毁弃保管的文件、物品;
(五)违规泄露业主信息;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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