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区(市)物业主管部门,由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具印章刻制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