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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