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会议,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并自推选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地点、办公电话、工作制度以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