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的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的,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期开发物业交付使用后,应当调整业主委员会成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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