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并将物业服务业纳入本级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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