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