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区(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公安、房屋、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园林和林业、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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