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其他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等派员担任。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参加或者拒不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成立。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产生,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代表:
(一)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费或者有其他违反临时管理规约、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且未改正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代表的情形的。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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