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已交付业主的人数占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自首套物业交付业主之日起满二年且已交付业主的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一)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已交付业主的人数占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自首套物业交付业主之日起满二年且已交付业主的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