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