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物业、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园林和林业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由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的,依照其规定。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由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