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公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张贴,也可以同时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时间不少于三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