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八十三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八十三条 物业、房屋、城市管理、公安、园林和林业、水务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房屋使用安全、市容环卫、治安、消防、绿化、环保、物业收费等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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