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相关职责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通告全体业主,必要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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