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以及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报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列席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未能及时召开,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职责的,经业主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已公示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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