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三十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延长业主委员会任期或者增补、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人;
(四)管理和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五)筹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八)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或者补助的来源、支付标准,确定需要由全体业主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
(九)确定或者变更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十)制定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定;
(十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前款所列事项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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