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在参加会议前,应当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填写书面意见并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业主代表在投票时代为提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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