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不移交有关资金、资料和物品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