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四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将决定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人。原物业服务人接受续聘的,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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