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五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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