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五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