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一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
(二)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物业用途;
(三)违规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四)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一)挪用、侵占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
(二)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物业用途;
(三)违规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四)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