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一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
(二)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物业用途;
(三)违规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四)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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