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学校包括高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下同)和技工学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