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市职业教育发展,优化职业教育结构和布局,推动城乡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促进职业教育发展。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促进职业教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