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有关区(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部门编制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应当注重基础能力建设,并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现代产业体系和社会就业相适应。
编制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应当注重基础能力建设,并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现代产业体系和社会就业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