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市)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经济信息化、农业、机构编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业职业教育业务指导工作,并做好主管职业学校的管理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经济信息化、农业、机构编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业职业教育业务指导工作,并做好主管职业学校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