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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